舉證責任“反轉”,為勞動者高溫維權護航
發布時間:2024-07-09
盛夏已至,高溫主宰,勞動者高溫權益保護成熱門
隨著盛夏的到來,高溫天氣占據主導,勞動者的高溫權益保障隨之成為熱點議題。盡管相關法律規章明確規定,用人單位在法定的高溫情形下,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責任,但仍存在部分用人單位不發、少發、遲發、混發高溫津貼,或以防暑用品代替高溫津貼的現象。
勞動者高溫維權,舉證成最大難題
在因討要高溫津貼等訴求而展開的維權行動中,勞動者往往處于劣勢。其中最大的阻礙在于舉證環節。當前,相關法律法規對于高溫津貼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未作清晰界定,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遵循“誰主張,誰舉證”原則,這給勞動者帶來極大困擾。
勞動者若要爭取高溫津貼權益,必須提供工作環境溫度達到法定高溫津貼標準的證據,以及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具體時段證明。獲取這些證據可能需要專業的測溫設備和記錄,需要勞動者平日留意。但實際情況是,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通常缺乏專業測溫設備,也沒有記錄工作時段和溫度的習慣。這無疑加大了勞動者舉證的難度。倘若勞動者無法提供充分有力的高溫勞動證據,在維權過程中很可能因舉證不足而得不到司法支持。
保障高溫權益,關鍵在于促進維權公平
高溫權益屬于法定權益,關系到勞動者的收入與安全,更關乎社會公平。強化對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保護,應著重促進勞動者維權公平,核心在于減輕勞動者在高溫維權中的舉證責任與壓力。將高溫津貼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轉至用人單位是可行之策,在法律邏輯上也站得住腳。
《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》指出,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,依法享有崗位津貼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 攝氏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,或者無法有效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 33 攝氏度以下的,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,并納入工資總額。由此可見,高溫津貼本質上屬于高溫條件下的工資性補償,屬于勞動報酬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一)》規定,在用人單位作出開除、除名、辭退、解除勞動合同、減少勞動報酬、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中,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。
用人單位不發、少發或以防暑用品替代高溫津貼,相當于減少了勞動報酬。梳理上述法律關系和規范,可以得出“用人單位因不發、少發高溫津貼與勞動者產生勞動爭議,應承擔舉證責任”的結論。這一結論既合法又合理。
廣東經驗具有示范價值
在司法實踐中,廣東省已將高溫津貼糾紛中的舉證責任“倒置”給用人單位——若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已支付勞動者在特定高溫條件下津貼的證據,勞動者主張高溫津貼應得到支持。廣東省的這一做法具有示范意義和推廣價值。
通過降低勞動者維權的成本與難度,減輕其維權負擔與壓力,有利于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成功率,增強其維權信心和積極性,同時也能促使用人單位強化發放高溫津貼等義務的自律意識,遵守法律底線,規范高溫天氣下的勞動保護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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